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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船舶建(修)造和买卖的管理。船舶建(修)造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购买船舶须到有关部门办理营运和入籍等手续。严禁私自建造、改造和买卖船舶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要依法予以清理整顿或取缔。
  (六)城市园林景区、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水域的旅游、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经营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护水上游览秩序。码头必须具备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船舶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船员须经过海事管理机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开展经营性水上漂流活动,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征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其船工上岗和漂流船、艇、排、筏等设施使用必须由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确保漂流安全。
  (七)港口的安全管理。港口经营须按照交通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按程序申报,经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涉及水上安全的群众性活动等的安全管理。对涉及水上安全的赶集、集会、庙会和演出等重大群众性活动、学生过渡以及气候恶劣季节人员过渡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管理,保证渡口有专人值守,坚决制止超员超载。
  三、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水上安全
  各地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水上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将水上安全纳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交通部门要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航部门对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运输船舶、浮动设施,依法实施运输或经营许可并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城市园林景区、公园等封闭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水上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水上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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