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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防止水上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水上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水上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秩序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二、采取措施,加强对各类船舶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一)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运输船舶营运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并配备符合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船员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的船员上岗。
  (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渔业捕捞、养殖以及渔业辅助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作业应持有渔政监督机构核发的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检验证书,在明显位置标明用途和编号。渔业船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影响通航水域安全的作业。船员须经渔政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或撤消,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连接等级公路的公路渡口、浮桥,其建设方案须经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水利部门审查后,由交通部门审批。渡口码头应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运线路等内容。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员。渡船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经营性渡船必须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渡船船员必须经过安全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使用乡镇非运输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须经当地乡镇政府核发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勘划船舶载重线,确定船名牌,在船舶的明显位置标明用途、编号后,并在指定的水域从事与其农业生产相适应的作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参与客运、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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