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屏山县、兴文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2005年12月22日 川价函〔2005〕320号)
宜宾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兴文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宜市价〔2005〕264号)、《关于屏山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宜市价〔2005〕263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屏山县召开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同意两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批复如下:
一、兴文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8元;屏山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54元。
二、以上两县同价标准均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