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工作,保证新的税额标准能够顺利执行。
二、各局要对辖区内天然气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准确掌握和划定2005年7月1日前后天然气的开采、销售、使用情况,督促纳税人对7月1日以后的应纳税情况进行重新申报,并于9月底前把应补征的税款补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