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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采取计算机定税软件核定税额的,依据市局确定的定税标准和参考参数,由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定税参数和系数。
  第七条 核定定额应采取全额定税的办法。纳税人当月购领发票面额或填开金额在定额内的,按定额征税;超过定额的,按实际购领或填开发票金额征税。
  第八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典型调查。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前应按行业、地段和经营规模进行分类,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税法遵从度比较高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作出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作为调整征收率和核定定额的参考依据。典型调查户数占行业总户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
  (二)定期定额户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上一核定期和预计下一核定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并填写《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三)初定定额。税收管理员根据定期定额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结果,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采用以下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应纳税营业额(销售额)和收益额的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核定;
  (4)按照发票和其他凭据核定;
  (5)按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6)按照行业雇工人数情况核定;
  (7)按照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个人所得税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测算,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不同行业的征收率,报市局备案。
  (四)评议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应成立定额评税小组,可邀请工商、个协、税务特邀监察员、业户代表等单位和人员参加,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集体民主评税,评税小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
  (五)下达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核定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告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后,应结合当地实际,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电子触摸屏、公开办税专栏等方式将定额核定情况在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行业、经营地址、核定营业额以及主管地税机关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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