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管理,更好地适应个体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市局对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渝地税发[2004]112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的征收管理,规范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征收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或征收率(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务混乱,难以实行查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适用本办法征收的税种,主要为以经营额、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核定定额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期限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确定。
第五条 核定定额应尽可能采取分地段、分行业、分开业时间先后的“点对点”核定方法,避免大批量的集中核定和定额调整。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