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有效;
(三)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七)适用的依据是否合法;
(八)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
(九)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依据复议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依据复议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构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税务行政侵权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 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复议机关对符合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