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5〕19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复议行为,省局根据有关法律和总局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海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海南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
《复议规则》),规范其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及其它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海南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它当事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