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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5]219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规程》(琼国税发[2005]193号,以下简称《规程》)下发后,基层税务机和纳税人普遍反映,《规程》的施行对于加强车辆各环节的税收管理,实现车辆涉税信息共享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目前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开具,纳税人按《规程》要求报送的《车购税代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等资料的填报,税务机关按《规程》规定所进行信息受理、审核和比对等均以手工操作,因此工作量极大,工作效率低下。另外,手工采集的信息,往往字迹不清、差错率较高,也影响了信息的比对质量。针对以上问题,为了保证《规程》的顺利实施,按照“发票开具电脑化,信息采集自动化,资料报送网络(磁盘)化,信息比对电子化”的 信息化管理思路,省局最近组织开发了发票开具及电子申报系统软件(以下简称“系统软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我省机动车销售行业推行使用。该系统软件具有发票开具和记录、报表统计和报送以及信息受理和比对功能。即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同时,系统软件如实记录发票开具信息,其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报表自动生成,并在规定时间内以网络或磁盘介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使用系统软件对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受理审核和比对。现就电脑版发票的使用印制、领购等规定以及系统软件的操作培训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脑版发票的启用。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从事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从2006年4月1日起启用。
  二、电脑版发票的申印。各市县局要及时测算明年电脑版发票用量计划,填制《发票印制申请表》,于2005年11月2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统一印制。
  三、电脑版发票的领购。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应在2005年12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从事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应在2006年3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四、手工版发票的截止使用时间。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手工版发票只能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止,缴销期限为2005年1月10日;从事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手工版发票只能使用至2006年3月31日止,缴销期限为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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