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借读。其中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公办学校,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五证齐全可以免除借读费。
(二)入学方式
1.划片分配入学
适龄儿童入小学,由各区县教委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小学登记入学手续。
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应按时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按所在区县教委的具体规定免试进入初中。
申请跨区分配的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由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并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由登记部门分配入学,原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初中入学资格。
2.就读寄宿学校
公办寄宿校(班)跨区县收生,需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自愿要求进入寄宿制学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6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3.就读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要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并首先完成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新生的任务。学校应在区县招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书面考试和检测。
4.就读民办学校
参照有关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要求执行。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区县教委确定。
5.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艺术类特色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文艺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
初中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区县接收特长生。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由区县教委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各校接收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的计划(包括有特殊原因需跨区县接收特长生的),须报区县教委批准,数量应控制在2005年的比例,区县教委将批准的各校招生计划报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备案后向学校下达。
6.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外语实验校(班)
区县教委要严格控制外语实验学校(班)、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学校的招生计划,认真检查学校实验方案的落实情况。初中招生计划维持在2004年的比例,实验方案落实情况每学年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学生入学具体办法由区县教委制定,可参照文体、科技传统项目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组织初中入学工作,不能组织书面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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