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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2006〕4号)


各区县教委:

  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对2006年我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006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中小学整体办学水平的同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通过完善小学和初中入学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教育公平。

  小学和初中入学工作必须落实政府管理责任,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继续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任何学校不能通过文化课考试录取新生;坚持由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具体方案;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依法提供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水平;坚持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入学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入学资格

  1.凡年满6周岁(2000年 8月 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区县教委报经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2.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就近入学。

  4.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5.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市(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或母)关系证明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或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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