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环[2006]42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各其它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以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评估工作必须分级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所附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3]331号)所附的《上海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定(试行)》实施评估工作。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写人员必须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持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外省市单位,在向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负责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对提交的评估报告的结论负责。评估报告责任表应由编写人、审核人及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审查的评估报告还应附评估单位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