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棋牌室。
第十八条 棋牌室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第十九条 棋牌室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棋牌室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棋牌室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二条 营业期间,棋牌室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三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棋牌室不得营业。
第二十四条 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棋牌室娱乐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棋牌室设立审批情况报市文广影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棋牌室。棋牌室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棋牌室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