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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

  (一)棋牌室内的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棋牌室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不得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不得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赌博,不得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棋牌室从业人员也不得为进入棋牌室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三)棋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整洁、安静,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活动秩序。

  (四)不得擅自变动场地、改变房屋格局。

  (五)经营管理人员应参加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

  (六)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七)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营业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价目表。

  第十四条 营业期间,棋牌室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棋牌室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六条 营业期间,棋牌室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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