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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

  (三)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本规定第五条 第一项规定的书面声明;

  (四)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设立包房的还须提供门窗立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八)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九)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设立棋牌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以及实地检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设立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以及实地检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到卫生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卫生部门发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五)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棋牌室歇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或者改建、扩建营业场地,应当按照开业的审批、登记、备案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三条 从事棋牌室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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