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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
(沪文广影视[2006]30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问题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业性棋牌室(以下简称棋牌室)是指向公众提供棋牌娱乐活动的营利性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棋牌室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棋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棋牌室的设立审批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棋牌室的设立审批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文广影视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设立棋牌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没有以下违法记录: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棋牌室的文体娱乐、商业用房。

  (四)营业场所的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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