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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积极推行以“房源控税源”的管理制度,以强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制。房地产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发、建造房地产项目时,必须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项目开发立项的审批文件,主管税务机关依此登记在案,以备跟踪管理。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与地税、工商、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系和协助,建立信息共享有效机制,确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信息传递的方式、内容和时间,充分利用高科技管理手段,定期通过对交流信息的分析和核对,掌握好房地产企业户数、开发项目地点及规模、建设进度等情况,准确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信息,为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三)积极探索由“管户”向“管房”转变的管理模式,做到以房源控制税源,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推行“以管理纳税人为主转变到管理房产为主”上来,结合税务管理员制度,明确管理员职责,要求设置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开户行及账号、核算方式、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开发时间、可售房面积、可售房总收入和已取得售房收入等情况,并注意深入企业开展调查,准确掌握销售收入,最大限度从源头上控管好税源。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确认和成本费用扣除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和代建工程、提供劳务以及开发产品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37号)已做了明确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遵照执行,正确把握好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不予税前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规定的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
  五、关于开展房地产税收调查问题
  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房地产企业户数、分布结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有关情况,省局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至31日在全省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2002年1月1日起设立的)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调查(见附表:海南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调查表)。各市、县接到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好力量开展调查工作。调查情况(包括调查表)请于2006年1月15日前以书面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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