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一并遵照执行。
一、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备案的同时,应一并填报《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纳税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后,应向纳税人书面送达《减免税备案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
二、对《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
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免税审批,应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三、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减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第一年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要求,其减免税报市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其减免税由各区县局审核。纳税人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管理,不论企业级次和减免税金额的大小,其减免税一律按规定程序报市局审批。
四、对随同国税发[2005]129号文一并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中第二条涉及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五、各单位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书面向市局(征收管理处)报送上年度的减免税工作总结,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减免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减免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附件1.《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