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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6]第1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2006年春耕春播即将展开,为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促进化肥生产流通和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略),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化肥中准出厂价格保持不变,沧州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省内中小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为每吨1600元,秦皇岛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撒可富三元素复合肥氯化钾型每吨2050元、硫酸钾型每吨2260元,上浮幅度仍为10%,下浮不限。其它品种化肥中准出厂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当地生产成本及供求情况确定。各生产企业在规定上浮幅度内确定的化肥实际出厂价格,报当地设区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二、化肥(含储备化肥和进口化肥)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实行差率控制。批发环节经营差率之和不得超过4%,进货运杂费之和不得超过每吨40元;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为3%,进货运杂费在差率外按合理费用收取,最高零售价格不得超过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5]第54号文件零售最高限价规定。各批发、零售企业确定的实际销售价格,报当地设区市或县(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继续加大化肥价格检查力度。按照我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采取价外加价、多收运杂费、少给化肥数量等变相加价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优惠价格政策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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