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的重点场所: 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
2.监督检查的内容
化妆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以下行为:
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有适应症等情况。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95%以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督促整改或取缔不合格生产企业。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报我厅法监处。我厅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在三或四季度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卫生厅,通报信息,并积极组织协查。
3.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于引起严重皮肤病变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查清来源,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
4.各地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加强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5.各盟市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结果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交word电子版)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进行统计汇总。于2006年4月10日前,将化妆品专项整治负责人和联系人按附件6的形式,报内蒙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自治区投诉举报电话:4930793
联系人:邵秀萍
联系电话:0471-4930671、传真:0471-4922878
电子信箱:nmwsjds2002@sina.com或nmwsjds1@sina.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路195号
附表:1.2006年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检查汇总表(略)
2.2006年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