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地要在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函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47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2005年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各地要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抓好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整治建立自治区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数据库。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对自治区内已取得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但其许可范围内未标注有染发类的生产企业生产染发类化妆品的行为和对自治区内未取得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处罚;对于新申请染发类化妆品卫生许可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自治区卫生厅在卫生许可审查时,要按照《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和“专项整治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查。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
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和呼伦贝尔市为自治区化妆品经营环节重点整治地区,每个重点城市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不低于95%。其他盟市参照上述盟市整治工作的内容开展相应的整治工作,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数量不低于85%,并将检查结果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