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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6〕109号)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和2005年化妆品专项整治情况,卫生部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并下发,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今年的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4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我厅将根据各盟市的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对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向社会通报。对于跨地区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并将协查结果上报我厅。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加强对当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及培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的抽检工作,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

  四、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要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从源头上控制伪劣化妆品的流入。

  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事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于引起严重皮肤病变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查清来源,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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