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招商引资成功的推介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下列领域:
(一)烟草配套产业、矿产业、电力产业、生物资源创新产业、旅游产业;
(二)农业产业、林业产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
(四)文化产业;
(五)教育、卫生事业;
(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
省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外来投资规划适时调整鼓励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利用云南的区位条件,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等国际区域合作的贸易、投资活动,以及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有关活动。
鼓励跨国公司来本省投资。
第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交流与合作,发展科技型企业或者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依法建立独资或者合资的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
鼓励外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重组。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具备的法定条件采取下列投资方式或者种类:
(一)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经营;
(二)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
(三)加工贸易;
(四)以建设-运营-转让和转让-运营-转让等多种融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五)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六)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第三章 政府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