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全省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4号)精神,结合宁波粮食产需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全市粮食产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粮食产销工作的重大意义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稳定社会、稳定民心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前提条件,各级、各部门务必从粮食安全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粮食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要按照稳定面积、主攻单产、优化品质、提高效益的要求,通过政策引导、科技推动、服务带动等措施,切实抓好粮食生产。为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
(一)继续实施对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市财政继续对承租耕地100亩以上、且全年种植水稻100亩以上的大户及杂交水稻制种基地,每亩给予20元的补助。其余种粮大户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落实直补政策。
(二)继续实施供种补贴。对市、县两级种子公司供应本市的嘉育280、嘉育143、甬籼57、甬优系列杂交品种、甬粳18、秀优5号、秀水110等优质早、晚稻种子实行优惠供应农户,直接降低供种价格。优惠标准为:早晚稻常规种子每公斤0.4元,杂交种子每公斤2.4元。市、县两级财政按当地种子公司实际供种量给予补贴。
(三)继续实行订单收购和价外补贴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在春播前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订单要重点向大户倾斜,立足多订多购。早稻订单收购价格确定为每50公斤74元,但收购时市场价格低于订单收购价的,按订单收购价收购,市场价高于订单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订单内粮食继续实行价外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早稻谷7元、晚稻谷10元,在收购时一并兑现给售粮农民。订单粮食收购的价外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