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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在所辖区域范围内行使相关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的贯彻实施,制订、发布区域内的有关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宁波市规划局及慈溪市规划局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分区详规和重要的专业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按审批权限,审批、审核投资项目;负责组织招商引资工作。
  (五)参与编制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管理区域内土地储备、整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工作。
  (六)负责区域内建设工程方案与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质量监督、工程档案以及有关房地产管理;负责建筑工程造价和建筑施工、安装、勘测设计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区域内的对外经贸、财政、国有资产、科技、统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受委托对区域内的行政村行使相关社会和行政管理职能。
  (九)检查、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部门(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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