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公安局拟订的《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
(市房管局、市公安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一、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
二、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
三、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区域范围见附件1)。
四、购房入户条件:
(一)购房价值条件。
1.钱江新城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杭州经济开发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3.滨江区单套住宅购房总价值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购房时限条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所购房产在办理户籍入杭之日起3年内不得交易。
(三)购房入户人基本条件。购房人应符合杭州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审核办法见附件2)。
五、购房入户付款方式实行一次性付款和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六、凭下列资料给予购房人购买住宅确认:
(一)购房人持有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土地证和所购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房人采用抵押贷款购房的,应还清全部贷款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