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的利息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确需使用本金部分的,应当经市房改办审批同意,但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原维修基金本金的70%。
维修基金的利息和70%的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七、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维修基金本金的30%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续筹维修基金。
续筹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经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筹后维修基金的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续筹的维修基金移交市房改办。
八、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征求相关房屋所有权人意见,并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未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的,由指定的专业房屋维修机构提出使用方案。
九、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采取现场张贴、媒体发布等方式进行定期公布。
十、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业管理单位持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使用方案,报市房改办。
(二)市房改办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70%的维修费用。
(三)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房改办,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
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维修、更新工程的发票;
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维修基金使用时,如该房屋同时已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应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由其自行决定使用何种基金以及使用顺序。
十一、如房屋所在区域内无物业管理单位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相应职权,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本规定施行前的维修基金利息余额,以套为单位,平均分配至房屋维修基金账户内。
十三、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房改办〔1996〕27号、杭房基〔1996〕2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规定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