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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5年11月17日 琼发改收费[2005]1752号)


海口市、三亚市物价局、各旅游汽车管理公司:
  我厅于2002年11月15日下发《关于重新核定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 1242号),对规范旅游汽车服务行业价格秩序,疏导价格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试行三年来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情况变化,特别是成立了海南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实施统一受理,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管理,各旅游汽车管理公司原部分服务业务已由海南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承担,为维护旅游汽车业主和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需要对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结合旅游汽车管理实际情况,现重新核定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客运车座位数,分三个档次计收:

       座位数              收费标准
       17座以下             240元/月
       18座-39座            310元/月
       40座以上             3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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