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今年十二月或四季度所得税在二00六年一月十五日的申报预缴工作。要认真落实并宣传告知到每个纳税人。
2.申报审核。纳税人必须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年度申报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对纳税人的收入、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及申报表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凡减免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审批的企业和税前扣除项目需要备案的企业,申报前都要将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审批文书和备案资料。凡是应当审批或备案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也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督促申报。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应对申报情况进行统计。对未申报户要责任到人,进行催报。到四月二十日,要逐户了解尚未申报户的情况,掌握未申报的户数、未申报的税款和未申报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企业所得税应申报纳税人,按期、如实地进行年度汇缴申报工作完成。
四、台帐建立和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渝地税发[2004]200号文件规定要求,建立弥补亏损、广告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等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要加强台帐数据的审核、管理和利用,保证台帐的准确性和延续性。
五、加强对汇算清缴的评估检查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年度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及时开展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对年度申报有异常的纳税人,开展纳税检查,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六、认真抓好总结报表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和编制税源报表。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及检查情况;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汇缴工作总结和税源报表报送时间为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