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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申报并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反映在年度申报表内。纳税调整是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其他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计税工资、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等;企业债务重组、捐赠、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等八大准备金以及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差额等应作纳税调整的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和擅自自行减免税。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月份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纳税申报;十二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预缴纳税申报,应在次年度的一月十五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合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的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减免税、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财产损失自行申报扣除等须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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