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汇算清缴的总体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切实把汇算清缴抓紧、抓好、抓扎实。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份或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 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四月三十日之前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了减轻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申报集中的压力,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四月三十日之前分批、分阶段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具体时间要求。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