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从2006年1月起对其在主城区的组织结构和核算单位进行调整,并且改变原有的核算办法,将网内、网间结算收支在全市各分公司进行分摊。鉴于以上原因,现将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核算办法后,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总部作为管理机构,其原核算的主城区的业务收入,由新设立的城区一、二、三分公司承担并分别核算,三个城区分公司以其核算的业务收入,在分公司本部所属的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区一分公司由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城区二分公司由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城区三分公司由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其余在主城区外原设立的分公司的纳税单位和纳税地点不变。
二、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总部不再作为全市网内、网间结算收入和支出的集中核算单位,网内、网间结算收支改由全市各分公司进行分摊,分摊后,各分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各分公司向用户提供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加上应分摊的网内、网间结算收入,减除应分摊的网内、网间结算支出后的余额。
三、全市网内、网间结算收支的内容及分摊办法。
(一)网内结算收入的内容及分摊办法。
1.网内结算收入是指因其他省市移动用户漫游至重庆而产生的其他省市应结给重庆移动公司的收入。具体包括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发的《全球通国内漫游结算单》、《国际漫游结算单》、《不同制式国际漫游结算单》、《神州行漫游结算单》、《GPRS漫游结算单》、《IP记帐卡漫游结算单》、《17201拨号上网结算单》、《12586娱音在线结算单》、《梦网音信互动结算单》、《重庆公司国际IP省间摊分结算单》、《重庆公司国际IDD省间摊分结算单》中的漫游结算收入部分。
2.分摊方法:根据漫游来访用户来访话单聚类在各分公司的通话时长占公司总漫游来访时长的比例,由业务支撑中心将全市网内结算收入分摊至各分公司。
(二)网间结算收入的内容及分摊办法。
1.网间结算收入指重庆移动公司向电信、联通、铁通、网通、卫通用户提供服务,而从各电信运营商处所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