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
(一)凡明确由直属征收管理局征管的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其施工单位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直属征收管理局委托建设单位代征后统一解缴入库,竣工验收后所发生的工程维修费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可统一委托建设单位代征)。
(二)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工程中的机电工程、绿化工程、交通安全工程(如防护栏、标志标线)、通风工程、通讯工程等,因跨两个以上的区县且无法分出标段,所以,上述工程的报验登记和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以及发票开具在建设期间全部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
(三)企业所得税:施工单位已经进行了报验登记的,其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回核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未按规定进行报验登记的,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施工单位,经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施工单位代扣并向核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施工单位实行个人承包(或个人挂靠)、或帐务不健全的,经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律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涉及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缴纳的施工合同印花税由直属征收管理局统一委托建设单位代征;施工单位未贴花的,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缴。
(六)资源税:施工单位自采自用非金属矿产品,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0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等资源税适用税额和恢复对江河河沙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31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建设采用的矿产资源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的批复》(渝地税函[2003]107号)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地税函[2005]95号)执行,对税额标准有幅度的矿产品(税目),一律按重庆市执行的税额幅度下限执行;施工单位收购的应税非金属矿产品资源税仍按规定由施工单位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乙种证明》的非金属矿产品,开采方已缴纳的资源税额予以抵扣,不得重复征税。
各区县局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统一征收标准,如在具体执行中有疑问,应及时请示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解决,不得擅自拟定标准。
四、加强信息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