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明确直属征收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中的职责,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渝地税发[2003]265号、渝地税发[2005]177号以及市局2005年第一期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范围
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局指定由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其它地方各税由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工程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由市局书面通知直属征收管理局,同时抄送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征收管理
(一)报验登记
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跨区县施工的,应当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核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施工单位(含分包、转包单位,下同)应当持《外管证》及时到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如果工程涉及到几个区县的,施工单位应分别向涉及到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外管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施工单位外出施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发票开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施工单位可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到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重庆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
施工单位应凭施工合同和营业税完税凭证在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其他地方各税。特殊情况下可凭营业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开具发票。
为避免重复开具发票,开票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完税凭证上注明所开具发票的号码并加盖“发票已开”章戳,同时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完税凭证的号码。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完税凭证是复印件,开票地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在下次开票前出具完税凭证原件,注明所开发票号码补盖“发票已开”章戳。
如果工程涉及到几个区县的,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施工合同明确的工程分属地段分别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不能准确划分工程分属地段的,以主要工程所在地为发票开具地。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如对主要工程所在地界定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请示市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