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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区“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现就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长期以来,我区的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促进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以及带动农民致富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支持我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发展,是促进我区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举措,事关我区农民致富、农村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各市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切实支持、帮助我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
  二、取消我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的政策限制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帐户。不论是财政预算内拨款、政府性基金,还是各项预算外收入都可自主地存入各级农村信用社,如土地出让金、房改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代发工资、代扣税金等都可以存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作为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可通过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不断优化金融服务,吸引各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部门,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并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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