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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资本市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资本市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推进我区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协调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上市及已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4]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自治区资本市场联席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促进我区资本市场和培育企业上市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领导,改进服务,为我区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具体为:
  (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本市场的决策和规定;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指示精神。研究、分析我区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情况。督促我区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发[2004]3号和桂政发 [2004]58号文件的精神。
  (二)分析我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协调帮助解决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4号)精神。
  (三)督促相关部门提出促进我区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督促各市及有关部门指导、扶持企业上市及直接融资工作,筛选、培育一批拟上市企业,特别是一批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大力拓展企业上市融资渠道,积极培育上市公司资源;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解决我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促进区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升竞争力;规范区内中介机构与我区资本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协调解决我区资本市场各主体的重大风险隐患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资本市场引发的群体事件,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我区资本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促进我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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