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补订单粮食的收购。
收购订单粮食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户卖粮。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公布的粮食订单收购价格时,允许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农民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民将粮食出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与自治区公布的粮食订单收购价格持平时,负责收购订单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自治区公布的订单价格积极组织收购签订订单收购合同的农户出售的粮食和兑现直接补贴款。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国有粮食购粮企业可到村设点收购或委托村委或村民小组代收。由村委或村民小组代收的,负责收购订单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与村委或村民小组核对每户农户出售的粮食数量(每户出售的粮食数量应等于或小于订单合同签订数量),并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售粮农户的手中。
在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订单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 50%逐级预拨到各订单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拨付。
2.直补资金的兑现。财政部门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可委托承担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农户交售粮食时直接发放给农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需的粮食直补资金实行报账制,即由订单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在订单粮食收购前,根据本县(市、区)或本乡(镇)的订单任务按一定比例(由各县、市、区自定)预拨部分直补资金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订单粮食收购开始后,凭已兑付直补资金的订单合同和开具的粮食收购码单到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报账,财政部门按签订有效的订单合同(财政部门留存)和订单粮食的收购进度核拨(发)直补资金。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支付购粮款和补贴款时,要做到分开窗口,分开支付,分开核算(票据上必须单列补贴款金额);确保补贴款实实在在发放到农户手中。如订单粮食收购无法实现时,粮食购销企业要将预拨资金及时退回财政部门;订单粮食收购结束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财政部门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清算。
对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农产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骗取直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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