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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6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直补的标准。普通早籼稻、专用稻、普通晚籼稻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公斤补贴 0.08元,优质稻(指八桂香、马坝银粘、油粘8号、桂小粘)在国家规定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基础上,加收购品质差价后每公斤补贴0.14元。
  (三)直补收购订单粮食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及时间。
  1.直补收购订单粮食总量。2006年下达我区直补收购订单粮食总量为60万吨(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表)。
  2.直补收购的粮食品种、质量。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早籼稻(包括普通稻、优质稻和专用稻)、晚籼稻(包括晚籼优质稻)。个别市场畅销的品种,经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同意也可纳入收购范围。收购的粮食为农户2006年自己种植生产并愿意签订订单合同销售的稻谷。收购的稻谷质量必须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要求。
  3.直补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谷和普通晚籼稻谷收购价格按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确定;专用稻谷收购价格按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加0.08元/公斤确定;优质稻谷(指八桂香、马坝银粘、油粘8号、桂小粘4个品种)收购价格按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加品质差价0.40元/公斤确定。即普通早籼稻谷1.40元/公斤;普通晚籼稻谷1.44元/公斤;专用稻1.48元/公斤;优质稻谷1.80元/公斤(如2006年国家公布新的最低收购价格,即按国家公布新标准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收购的粮食的到库成本价格按以上收购价格加0.04元/公斤收购费用作为入库成本价格。各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订单粮食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
  负责组织订单粮食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4.直补收购粮食的时间。收购时间为2006年 7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直补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印制和签订。
  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订单收购计划组织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签订工作。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选择一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与种粮农户直接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粮食购销企业、财政部门、农户各存一份)。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种粮农民自愿决定,不能采取行政手段强迫。每户农民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订单收购合同的粮食数量,不能超过该农户自己当年实际生产的稻谷数量(扣除农民自用口粮)。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签订后,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虚假的,应废止或重新签订。各订单县(市、区)不许签订超计划数量的订单合同。2006年订单合同签订的截止日期为6月20日,过期一律不得补签合同。订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负责将已签订的有效订单合同(财政部门留存)收集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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