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6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订的《关于2006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2006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
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物价局、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关政策精神,2004年和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区部分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两年的试点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切实增加了种粮农民收入,提高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充实了储备粮库存,确保了我区粮食安全。按照中央逐年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力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在总结、完善2004年和2005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关政策精神,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 [2004]4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使农户能够做到播种早计划、收获早准备、售粮早打算,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确保我区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