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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发[2006]6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内容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发展阶段和发展任务的科学把握,是新阶段“三农”工作指导思想的深化、发展和升华。中央1号文件集中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政策措施,是指导各地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不仅关系到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而且关系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面小康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近年来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虽然有了较快发展,但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农民增收不够快的局面仍没有根本改变,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能力仍然十分脆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把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落实到广大农村的重大举措和最佳载体,也是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既是解决我区“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强大动力;既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也是坚持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中央1号文件的部署上来,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地推进。
  (二)切实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大原则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个总体要求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全部内容,包含了富裕、民主、文明、和谐新农村的方方面面:既要加快发展生产力,又要调整生产关系;既要加快经济发展,又要加快社会发展;既要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又要加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不能把新农村建设等同于搞新村建设。要切实按照总体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试点先行,点面结合,扎实推进,使农业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农民生活实现新提高,乡风民俗体现新风尚,乡村面貌呈现新变化,乡村治理健全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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