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持有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带动就业效果好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优先办理。对符合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技能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应根据培训质量与促进就业的效果,凭职业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创业技能培训补贴(市、州、直管市、林区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
大力实施“农民技能就业工程”,积极开展“送岗位信息、送就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技能鉴定下乡”活动,提升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能力。对有外出务工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户,每户至少培训1人、输出就业1人。
各地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加大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的建设投入,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并逐步依托其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免收和减收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对培训鉴定机构给予补贴。
(十三)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分割的局面,加快建立调控有力、竞争有序、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录用和职业中介行为,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职业介绍机构的诚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用金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四、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四)高度重视失业调控工作,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实际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失业预警线。一旦达到失业预警线,地方政府应启动社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暂停所有用人单位裁员、增加失业保险金和就业经费的投入、向外输出就业、以工代赈等措施,控制失业率攀升。要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内,避免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过于集中,保持地区就业局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