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上述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2)对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3)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对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用人单位按实际录用就业援助对象数量给予一定奖励。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业的“4555”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即在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援助。各地可按参保缴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或一次性将上述人员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计算的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凭《湖北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以下简称《企业认定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可实行“单位先缴后补”和“按人核定直补”两种办法。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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