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清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清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日期为2007年12月14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清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批复
(2006年3月27日 榕价商[2006]30号)


福清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福清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请示》(融价字[2006]第7号)悉。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市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为:大工业用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
  二、每日分为高峰时段、平时段、低谷时段,具体时间为:
  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平 时 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