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长乐市门楼牌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
长乐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请求核定门楼牌收费标准的请示”(长价[2006]9号)悉。现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门楼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字522号),请你们按照
民政部等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规定的标准生产、制作门楼牌,并核定大、中、小门牌、楼牌价格如附表。
门楼牌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使用财政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福州市门(楼)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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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类 别 │ 规 格 │ 收费标准 │
│ │ │ │(元/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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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小门牌 │11×17×0.1cm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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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门牌 │38×27×0.15cm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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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大门牌 │63×43×0.2cm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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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楼 牌 │94×54×0.2cm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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