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5]335号)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第一、二热电厂、太原市热力公司:
由于近年来煤炭、水、电等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城市供热企业供热成本上升。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本着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在采取政府补贴和供热企业内部消化措施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太原市城市供热价格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居民热价按使用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3.30元调整为3.60元;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4.50元调整为5.80元。
(二)区域燃煤锅炉供热居民热价按使用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2.80元调整为3.10元;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由每月每平方米3.50元调整为5.00元。
(三)对燃油、燃气、用电等其它方式的供热价格,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暂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四)加快推进供热“分户控制、以热计量”改革,按照国家供热体制改革方向,本着有利于节约能源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以热计量的收费办法和热价标准,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按照分步到位的原则,适当提高太原第一热电厂、太原第二热电厂供城市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每吉焦提价3.15元,调整后的热力出厂价格为每吉焦13.90元。
三、政府财政补贴的相关措施
(一)对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低保户,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每户建筑面积基数60平方米内,维持按原价负担15%的热费支出不变,原价的85%及提价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二)对太原市热力公司实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按供暖期实际居民使用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补贴0.70元。
四、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降低生产运行成本,改善服务质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供热价格,以最终实现“保本微利”。有利于社会投资者进入,促进城市供热等社会公共事业良性循环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