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减免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日 琼发改收费[2005]1639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海南省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减免方案》规定,自2005年秋季学期起,减免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民办学校减少的收入,由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助。为做好减免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工作,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杂费的对象
在年收费(指杂费与赞助费之和)低于3000元(不含本数,下同)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为配合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不享受减免杂费政策。
二、减免杂费的标准
民办学校减免杂费的标准,按照2005年公办中小学校免除杂费的标准执行,即:小学生156元/年.生,初中生229元/年.生。
三、加强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