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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文昌中学高中择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文昌中学高中择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2005年11月25日 琼发改收费函[2005]1807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
  报来《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文昌中学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函》(文府函[2005]278号)收悉。对你市文昌中学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不宜调整其高中择校费标准。理由是:
  一、高中择校费主要用于按规定招收择校生的学校教师超课时补贴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不是正常教育经费的来源。该校由于接收初中部项目而造成学校财务负担重不宜通过提高高中择校费标准来解决。
  二、我省的高中择校费标准主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自今年秋季开学起降低标准的高中择校费与原高中择校生学费有所不同,现行收费标准中不包括高中的学费,因此,文昌中学高中择校费标准降幅约25%,低于平均降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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