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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调控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调控的通知
(2005年12月2日 琼发改收费[2005]1827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遏制游览参观点虚高定价,高额回扣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水平进行调控,全面复核全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并作相应调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控的范围和标准。经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目前正常经营的全省游览参观点、特种旅游项目价格进行全面复核,按其质量优劣,本着质价相符和扶优抑劣,打击高额回扣的精神,分两类制定了我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其中:海南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表(附表一)为最高调控价,有关经营者可在最高调控价以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海南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表(附表二)为政府定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必须坚决执行。
  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根据旅游市场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其价格制定或调整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或报备案,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和公布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承认,相关经营者不得对外报价经营。
  二、佣金提取控制比例。旅行社佣金提取控制比例是指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给予旅行社每人次消费提取佣金的最高限度比例。本次公布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调控价按不同类别区分,佣金提取控制比例标准分别为:景观类不超过票价的30%、民俗风情类不超过票价的35%、特种旅游项目不超过票价的45%。经营者可在此幅度内与旅行社协商确定佣金具体比例。对违反规定提取佣金的相关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将依据《海南省旅游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超出比例给付佣金的景区(点)和项目,将适当降低其门票价格。
  三、建立旅游价格协调机制。省物价局建立旅游价格协调制度,将全省性质类似的景点、项目(如潜水、民俗风情等)和有争议的景点门票纳入协调范围。当前,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不得高于40元,并按质价相符的原则拉开差价,标准明显偏高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或要求市、县予以调整。
  四、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经营者不得分解游览服务内容设园中园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旅游景区内的娱乐服务价格行为,从规范明码标价入手,对景区(点)内的照相、服装出租、旅游商品等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价格进行监督,指导企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坚决杜绝利用虚高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蒙骗、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贯彻实施要求。实行最高调控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即附表一),由企业在上述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制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定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即附表二)按表列价格执行。各经营企业应于本文公布后三日内,提出具体执行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备案。相关经营者报备案的价格均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汇总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在琼价网、物价公报和有关媒体上统一公布,并保持相对稳定,接受社会监督。旅行社要严格按公布的价格对外报价,行程单上所列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要按公布的价格明码标价,禁止擅自定价和价外加价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最高调控价,尽快调整偏高的景区(点)门票价格,使其价格基本符合价值,遏制虚高定价高额回扣的不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执行最高调控价的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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