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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水平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水平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2日 琼发改收费[2005]1845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整顿规范旅游价格秩序,遏制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淡季低于成本价倾销,经营旺季哄抬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精神,现就做好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调控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控工作目标。根据我省旅游接待淡、旺季的实际情况,采取认定、公布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标准客房、下同)最低成本价,制定最高调控价等措施,使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淡季不低于成本经营,旺季不突破最高调控价,纠正旅游星级饭店低于成本价无序竞争和哄抬物价的行为,保持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工作内容和具体分工。
  1、认定旅游星级饭店客房经营个别成本价。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个别成本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星级饭店所在区域特点、宾馆品位、品牌、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要素,按照企业自报、行业协会公议,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程序认定(此项工作于12月20日前完成)。
  2、认定和公布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最低成本价。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最低成本价,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在核定个别成本价的基础上,按不同区域提出相应等级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此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3、制定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旺季最高调控价。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按不超出企业正常经营价格的三倍制定旺季最高调控价,黄金周期间可在最高调控价基础上适度上浮。春节期间上浮幅度可略高于其他黄金周期间上浮幅度。(此项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琼海博鳌、万宁兴隆、三亚亚龙湾、大东海地区的旅游星级饭店最高调控价由企业自报、行业协会公议、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其他地区的旅游星级饭店最高调控价由企业自报、行业协会公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旅游星饭店客房最低成本价和最高调控价,通过《价格公报》和省价格网等媒体公布,并作为监督相关经营者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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