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晋价成字[2006]4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标志着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工作将朝着更加科学、严谨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健全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机制,推动价格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贯彻落实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正确理解掌握新修订的内容及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成本监审工作。现将省物价局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新颁布的成本监审办法规范了成本监审工作实质主体,确立了“定价成本”这个重要的价格监管理论范畴;对成本监审工作性质规定更加明确;对成本监审范围界定更加清晰;对成本监审工作方法和程序要求更加科学。必将有力地促进成本监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广泛宣传,使各级政府领导、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成本监审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成本调查机构。“42号令”规定,成本监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从而赋予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的行政工作职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成本监审工作领导,健全成本调查机构,把素质高、业务强、作风硬的干部充实进去,给成本调查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过去将成本监审工作委托其他部门或机构承担的,从2006年3月1日起必须按照“42号令”规定完全交由成本调查机构。为保证成本监审工作质量,我省将继续对成本监审人员实行内部上岗资格管理制度,成本调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
  三、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是对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重大修订的结果,在认真学习领会“42号令”的基础上,对照省局即将修订出台的《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包括成本监审申请书、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提取材料通知书、成本监审补充材料通知书、送达回执、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等一整套成本监审专用格式化文书,同时修订成本监审内部工作细则,制定新的工作流程,做好成本监审新旧制度和程序的衔接工作。为促进成本监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我省将建立案卷抽查评审制度,即每年对各地办理的成本监审案卷随机抽查一部分(约全部案卷的30%),并在全省所查全部案卷中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案卷。 对符合要求的优秀案卷所在单位进行表彰,对监审质量差、案卷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